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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506号

陈灵芝与肖子良、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灵芝,肖子良,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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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506号申请执行人陈灵芝,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肖子良,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5569756-3。法定代表人刘金卫。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肖子良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灵芝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应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尚欠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陈灵芝有权就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的对潘勇明、深圳市宏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俊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视眼镜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维纳诗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详见前述判决事实部分);驳回申请执行人陈灵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预交),由申请执行人陈灵芝承担1384元,由被执行人肖子良、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2738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彭清媚以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民康路春华四季园25栋1单元10B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肖子良共同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本院认为,因执行异议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