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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3036号

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童汉宝、赵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童汉宝,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36号

原告: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镇南湖大道与凤颖路交叉口和谐家园8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993705390。

法定代表人:李远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卫,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汉宝,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汉宝、赵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凤台县清寰秸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