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26号原告孟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