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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626号

孟飞龙何晶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626号原告孟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