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371号
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
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妹,女,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罗琦,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罗琦已交清尚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