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489号
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2号楼1单元1206号。
法定代表人:龚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14元,减半收取计8457元,由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晶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