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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489号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489号

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2号楼1单元1206号。

法定代表人:龚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14元,减半收取计8457元,由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晶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