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9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德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灵芝、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书曙,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守凡、余月志,通山县通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德生与被申请人吴书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1224财保8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书曙位于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吴家X2号私房一套。申请人陈德生于2017年7月6日,以被申请人吴书曙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书曙位于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吴家X2号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冷绪昌
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
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