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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99号

申请人陈德生与被申请人吴书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书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9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德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灵芝、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书曙,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守凡、余月志,通山县通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德生与被申请人吴书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鄂1224财保8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吴书曙位于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吴家X2号私房一套。申请人陈德生于2017年7月6日,以被申请人吴书曙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书曙位于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吴家X2号私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冷绪昌

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

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