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兰,女,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李德翠,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袁洪,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生,高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孙成兰依据(2016)黔0526民初4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李德翠、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52728.00元,执行费369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从李德翠的工资收入中扣留3000.00元给孙成兰,从2017年7月起扣留,直至扣足256419.00元为止。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和解,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黔0526执3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