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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299号

王彩凤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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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营业户,现住图们市。被继承人���利,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彩凤据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申请执行标的3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魏利负担本案执行费7797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