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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69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晨曦、张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晨曦,张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69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

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

被告:李晨曦,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张庆华,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李晨曦、张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