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036号
原告:姜五星,女。
原告:晏永东,男。
被告: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姜五星、晏永东与被告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五星、晏永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五星、晏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五星、晏永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