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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036号

姜五星、晏永东与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五星,晏永东,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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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036号

原告:姜五星,女。

原告:晏永东,男。

被告: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姜五星、晏永东与被告岳阳东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五星、晏永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五星、晏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姜五星、晏永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磊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