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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489号

刘明中与冯运中、刘士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明中,冯运中,刘士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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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489号

原告:刘明中,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运中,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士亮,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南侧凤凰花园47#B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44890675X。

负责人:���俊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明中与被告冯运中、刘士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刘明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中撤诉。

审判员  王玉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鼐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