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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77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杨怀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杨怀国,杨东红,杨东争,杨焕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

负责人:张厚涛,行长。

被执行人:杨怀国,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东红,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东争,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杨焕芝,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怀国、杨东红、杨东争、杨焕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怀国、杨东红、杨东争、杨焕芝、杨东争之妻任怀霞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