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551号
原告:任汉保,男,193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常二豹,男,成年人,汉族,住阳县。
原告任汉保与被告常二豹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任汉保于2017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汉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汉保承担。
审判员 李刚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