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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551号

任汉保与常二豹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任汉保,常二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551号

原告:任汉保,男,193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告:常二豹,男,成年人,汉族,住阳县。

原告任汉保与被告常二豹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任汉保于2017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汉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汉保承担。

审判员  李刚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