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8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南谯区人民武装部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1-1)。
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1442029X
法定代表人:苏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苏鹏,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孙琴,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刘永峰,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刘永德,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
被执行人:徐会节,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佑安商贸有限公司、苏鹏、孙琴、刘永峰、刘永德、徐会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鹏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330.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