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15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永杰,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陆永杰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8民初897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陆永杰上诉请求:上诉人与倪寿保所签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的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陆永杰提交的证据材料,2017年1月22日,倪寿保与陆永杰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一份,倪寿保将句容北部新城安置小区的内墙油漆承包给陆永杰施工,同年1月25日,陆永杰交给倪寿保订金40000元,现陆永杰诉请法院判令倪寿保返还订金及其他费用,本案系为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不在芜湖市三山区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该院对陆永杰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陆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朱有强
审 判 员 陈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