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243号
原告:周安勇,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沿河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40736666。
法定代表人:王复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勇与被告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安勇负担。
审判员 赵洪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春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