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财保7号

金学说对高清文、蒋烨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学说,高清文,蒋烨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财保7号

申请人:金学说,男,1938年1月4日出生,住延吉市。

被

申请人:高清文,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龙井市。

被

申请人:蒋烨菇,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龙井市。

申请人金学说与被申请人高清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高清文所有的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文化村的房屋(产权证号:×××号,面积为51平方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为申请人金学说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16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高清文所有的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文化村的房屋(产权证号:×××号,面积为51平方米)。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金学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淑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文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