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13号
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组织机构代码:58116XXXX。代表人:王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金,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职工,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张有学,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与被告张有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以与张有学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州嘉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