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96号原告钟宁远,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县。被告绍兴海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东浦镇炬星村。法定代表人张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安成、张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宁远与被告绍兴海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宁远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宁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宁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钟宁远负担。
审 判 长 赵钦宇
代理
审判员 俞颖尔
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