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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70号

钟平与季学红、陈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平,季学红,陈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70号

申请人:钟平,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个体业主,住巢湖北路城市,

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季学红,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被

申请人:陈冰,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平诉被告季学红、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季学红、陈冰名下价值8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季学红、陈冰名下价值8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项化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