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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271号

肖业文与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业文,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271号

申请人:肖业文,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梅溪村第四村民组**号。

法定代理人:肖水连,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梅溪村第四村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振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泉塘寺组***号附*号。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167号。

负责人:周有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莉,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肖业文与被申请人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业文的法定代理人肖水连以肖业文因本次事故伤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且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先行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王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肖业文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解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