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46号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经营服务科科长。
被告:孙彪,男,住珲春市。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8元,减半收取计7974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曾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