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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246号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孙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孙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46号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经营服务科科长。

被告:孙彪,男,住珲春市。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8元,减半收取计7974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曾子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