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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23号

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淮北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淮北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梁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许雪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与淮北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长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鑫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 伟

审判员 邵吉顺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