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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54号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周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周长英,童发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住所地:贵溪市沿河路老党校门口,组织机构代码:06745244-X。

法定代表人:龚坚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长英,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执行人:童发太,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申请周长英、童发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长英、童发太应支付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石支行案款358696.6元,承担执行费528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金额,现因被执行人周长英、童发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志伟

审判员  郑新君

审判员  黄卫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