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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348号

施某与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施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48号原告施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被告崔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连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