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48号原告施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被告崔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施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连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