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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执198号之二

洪琴、钱海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琴,钱海彬,夏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洪琴,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钱海彬,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夏芬,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琴与被执行人钱海彬、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海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的工资卡(账号:62×××21)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钱海彬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海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支行的工资卡内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革

审判员 李信平

审判员 欧海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