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250号
原告:袁坤,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骏,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1号安师大医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149572605W。
负责人:罗兴松。
被告:黄远好,男,1976年2月22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袁坤与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袁坤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坤撤回对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坤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坤负担。
审判员 丁丽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