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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250号

袁坤与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坤,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250号

原告:袁坤,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骏,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1号安师大医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149572605W。

负责人:罗兴松。

被告:黄远好,男,1976年2月22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袁坤与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袁坤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坤撤回对被告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黄远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坤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坤负担。

审判员  丁丽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