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阔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宗志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