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民辖8号

王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辖8号

原告:王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盛某,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大连池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王某诉称,要求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存款6000元平均分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盛某系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回避制度,本院不便于、不适宜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请示指令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回避申请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宏宇

审 判 员 宋 春

审 判 员 王晓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鲍玉东

书 记 员 朱思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