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黎美珍,女。被执行人吴陆军,男。被执行人侯志敏,男。被执行人刘忠华,男,工人,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谢贻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均安
审判员 杨剑新
审判员 刘胜和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伍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