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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357号

黎美贞与吴陆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美珍,吴陆军,侯志敏,刘忠华,新化县桑梓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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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黎美珍,女。被执行人吴陆军,男。被执行人侯志敏,男。被执行人刘忠华,男,工人,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谢贻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均安

审判员  杨剑新

审判员  刘胜和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伍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