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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950号

李大千与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千,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950号

原告:李大千,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东马场村(丹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程泽远。

原告李大千与被告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李大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大千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李大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丁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