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5905号

林利国与陈滔、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利国,陈滔,陈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905号

原告:林利国,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滔,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陈娜,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林利国与被告陈滔、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林利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利国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