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905号
原告:林利国,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滔,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陈娜,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林利国与被告陈滔、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林利国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利国负担。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