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大观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龚树华,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帅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3楼326、328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帅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玲
审判员 邓林春
审判员 朱吉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寸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