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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095号

凌爱华、朱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爱华,朱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凌爱华被执行人朱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民初字第042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建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建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5的存款人民币8667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