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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O111民初4785号

马国良与蒋海昆、许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良,蒋海昆,许松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O1**民初4785号原告马国良,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蒋海昆,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许松琼,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马国良诉被告蒋海昆、许松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国良诉称:2012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昆明市欢乐城金福地花园小区南区11幢604室房屋(合同登记号KM2010101135322),原告分两次交付购房款485,000元。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即2012年5月14日前办理完毕房屋过户事宜,原告购买本案诉争房屋至今一直拿不到产权证,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诉请判令被告将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福地花园小区南区11幢604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10,000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的房屋存在非因被告过错而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让变更的权利瑕疵,本案应当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处理,原告的起诉现阶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国良。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