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28号
原告:宋浩,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钱温乐,男,1963年12月17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钱温乐。
原告宋浩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6日,本院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文静波预交案件受理费83400元,但原告宋浩在收到本院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通知书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宋浩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佩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