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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728号

宋浩与钱温乐、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浩,钱温乐,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728号

原告:宋浩,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钱温乐,男,1963年12月17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钱温乐。

原告宋浩与被告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6日,本院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文静波预交案件受理费83400元,但原告宋浩在收到本院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没有按通知书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宋浩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佩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