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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205号

张晓萍与程从梅、史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萍,程从梅,史亚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05号

原告:张晓萍,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从梅,女,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

被告:史亚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原告张晓萍与被告程从梅、史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晓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萍承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蔡永光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