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05号
原告:张晓萍,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从梅,女,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
被告:史亚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铁路生活区,原告张晓萍与被告程从梅、史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晓萍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晓萍承担。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蔡永光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