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71号
申请人:罗庆豪,男,汉族,1986年5月生,住泊头市。
被
申请人:远景华,男,汉族,1963年6月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
申请人:赵秀玲,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远大伟,男,1978年2月生,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罗庆豪与远景华、赵秀玲、远大伟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景华、赵秀玲、远大伟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中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