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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71号

罗庆豪、远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庆豪,远景华,赵秀玲,远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71号

申请人:罗庆豪,男,汉族,1986年5月生,住泊头市。

被

申请人:远景华,男,汉族,1963年6月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

申请人:赵秀玲,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远大伟,男,1978年2月生,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罗庆豪与远景华、赵秀玲、远大伟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远景华、赵秀玲、远大伟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中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