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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51号之五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向科、汝阳豫锦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孙连明、王须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向科,汝阳豫锦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孙连明,王须良,陈卫彬,马民政,马自政,马根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5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负责人单秋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向科,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汝阳豫锦木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连明。被执行人孙连明,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王须良,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陈卫彬,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籍贯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马民政,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马自政,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马根政,男,汉族,1969年6月6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公证处(2014)汝证经字第5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在执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向科、孙连明、王须良、陈卫彬、马民政、马自政、马根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在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向科、孙连明、王须良、陈卫彬、马民政、马自政、马根政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同时通过网络平台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公证处(2014)汝证经字第5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本育

审 判 员  李青峰

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