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曹恒财,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玄令荣,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侯彬,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恒财与被执行人玄令荣、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9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向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恒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