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二楼A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0164-4。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惠民小区林萌路甲14底店13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592632-7法定代表人赵百伟,经理。被执行人赵百伟,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任琳,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鲁恩,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牛冬梅,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牛春媚,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任琳、鲁恩、牛冬梅、牛春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鲁恩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A1410(房屋权证号:53××84)、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3(房屋权证号:54××37)、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4(房屋权证号:54××70)、包头市东河东路24号保利百合花苑28-8C(房屋权证号:53××79)房屋及牛冬梅名下的所有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西端神华佳苑5-1804(房屋权证号:53××81)房屋,并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格为381.9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将以上房屋以评估价381.9万元为保留价,委托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而流标;2016年9月29日将该房屋以保留价343.71万元委托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流拍;2016年11月9日将该房屋以保留价292.1535万元委托第三次拍卖,也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流拍。本院经三次拍卖被执行人鲁恩及牛冬梅所有的上述房屋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鲁恩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A1410(房屋权证号:53××84)、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3(房屋权证号:54××37)、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4(房屋权证号:54××70)、包头市东河东路24号保利百合花苑28-8C(房屋权证号:53××79)房屋及牛冬梅名下的所有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西端神华佳苑5-1804(房屋权证号:53××81)作价292.153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74、01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其应承担的部分义务,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旭
审判员 康忠亮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执行助理段闽川
书记员 王 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686号之二:关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任琳、鲁恩、牛冬梅、牛春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将被执行人鲁恩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A1410(房屋权证号:53××84)、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3(房屋权证号:54××37)、包头市青年路26号包头万达广场11-D1724(房屋权证号:54××70)、包头市东河东路24号保利百合花苑28-8C(房屋权证号:53××79)房屋及牛冬梅名下的所有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西端神华佳苑5-1804(房屋权证号:53××81)作价292.153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74、01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其应承担的部分义务,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附:(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联系人:段闽川0**-6767938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