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01执208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盛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彤玲、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彤玲、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