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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300号

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鑫晋商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鑫晋商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00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62441部队仓库内。法定代表人汪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金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鑫晋商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晋商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杨磊以其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晋商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宏发物资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杨磊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民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