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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40号

张龙、赵晚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龙,赵晚生,彭永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40号

申请人:张龙。

被执行人:赵晚生。

被执行人:彭永真。张龙申请赵晚生、彭永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分民二初字第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分宜县房管、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平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刘新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