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根,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龚春华,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黄润生,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根与被执行人龚春华、黄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龚春华、黄润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仍有标的款102300元(含诉讼费230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435元未收取)。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龚春华、黄润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爱裕
审 判 员 李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易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