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世银,男,生于1941年10月7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李德秀,女,生于1942年12月1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唐代江,男,生于1964年9月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世银、李德秀与唐代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泸州市纳溪区联社营业部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代江银行存款18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