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4457号
原告:韩楠,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杨(又名吴洋),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韩楠与被告吴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楠诉称,2016年12月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故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杨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吴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杨向原告韩楠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楠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吴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