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仲德坤
被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德坤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2016】吉0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932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