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季高平,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季高平与被执行人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方案,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小兵的执行申请,且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已告知其在两年内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孝卫
审 判 员 钱忠模
代理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