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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239号

庄昌玲与宋世硕、曹进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庄昌玲,宋世硕,曹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39号

原告:庄昌玲,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世硕,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进平,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庄昌玲与被告宋世硕、曹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庄昌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昌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昌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庄昌玲负担。

审判员  陆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