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39号
原告:庄昌玲,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世硕,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进平,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庄昌玲与被告宋世硕、曹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庄昌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昌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昌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庄昌玲负担。
审判员 陆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毅